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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配资炒股 “一失足”有望不再成“千古恨”
发布日期:2024-09-24 21:36    点击次数:97

什么是配资炒股 “一失足”有望不再成“千古恨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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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,本报报道《三封群众来信与一件议案的诞生》,关注肖胜方所提交的“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”

羊城晚报记者董柳

短短一个多月,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、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近40名陌生群众发来的手机短信。在短信中,这些人说的都是同一个事儿——对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”的欣喜和肯定。

作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,肖胜方曾连续两年提交议案,建议修改刑法,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来自广东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除制度,这是他连续第四年在全国两会会场上提出这一建议。

“近期有不少人给我发信息表示感谢,认为我的呼吁有效果。”朱征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,“我看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的有关表述后还是蛮激动的。”

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”——今年7月,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中的这项改革部署,让不少受困扰的群众看到了希望。

“甩不掉”的“前科”?

“几年前,因为建了一个QQ群,网友在群里发布了大量不良链接和视频,我当时不懂法律,直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,知道已经犯了罪。我和群里两个网友后来都被判刑了,法院给我判一缓二。出来以后我积极学习法律,买了书。(我)只有不到初中文化,只能看懂一些简单的法律……”这是2021年2月河北一名群众写给时任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的信中的内容。

这名群众在信中说,自己来自农村,“上有老人下有孩子,出来以后我想重新做人,希望社会不抛弃我”。但随后的经历让他错愕:他先后找到电子厂以及外卖、快递、保安、出租车等行业求职,但对方都以有“前科”为由拒绝录用,“还有一些工厂也是不要我,现在打零工度日,因此贫困,爱人也离我而去……”

“前科”已经成为这些人“甩不掉”的标签。

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:“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,在入伍、就业的时候,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,不得隐瞒。”

“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,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,与累犯制度共同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,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,它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。但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。”朱征夫说。

“前科”的影响有多大?

2011年醉驾入刑的实施,使更多的人被轻微犯罪的“前科”标签所困扰。

刑法修正案(八)增设了危险驾驶罪: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”

在向肖胜方和朱征夫写信的群众中,相当一部分人属于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。2021年2月,山东一位市民给肖胜方写信,反映其在两年前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,由于是偶犯、初犯且没有发生事故,他被判处拘役两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“因为我有了刑事案底,犯罪记录会终身记录在档案中,也会对子女产生影响。”他为这“一失足”追悔不已。

困于危险驾驶罪“前科”的,不在少数。今年3月9日,最高法公布相关数据显示,2023年,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123万件,增长18.3%,结案124.3万件,增长19.7%,其中,案件数量居首位的是危险驾驶罪。从2018年起,此类犯罪占比就高居首位,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,2023年危险驾驶罪同比上升15.3%。

这封群众来信还反映了一个现实。除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之外,公务员法、法官法、检察官法、教师法等法律,国务院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等行政法规以及众多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,甚至包括一些行业的“负面清单”“准入门槛”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,均对“前科”人员的从业作出了规范。如公务员法规定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中就包括“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”。而根据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》等的规定,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因相关犯罪受到刑罚的“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”。

朱征夫也关注到这个“边缘群体”的生存现状。他说,许多轻微犯罪“前科”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面临生活困难;他们的子女在升学、就业、考公务员时也受到影响,“这是不公平的”。

在朱征夫看来,轻罪和过失犯罪不该被贴上标签,使得一次犯罪终身受罚。

肖胜方向记者表示,实际上,绝大多数轻罪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,如危险驾驶罪、交通肇事罪等,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、拘役等刑罚。

轻微犯罪“前科”如何“封存”?

朱征夫认为,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表现,犯罪结构的变化让这一制度的出现有了现实紧迫性。

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,反映了轻罪的发展趋势:“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、占比持续上升,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。”

日前,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时介绍:“2024年上半年,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09.6万人,较2004年同期上升1.2倍,受理人数虽成倍上升,但轻罪案件占比高,如法定刑较低的危险驾驶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占比达到两成以上;同期审结的案件中,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超过85%,较2004年增加30余个百分点;而起诉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、强奸罪等严重暴力犯罪人数较2004年同期下降62.5%,占比从20.3%下降至3.7%。可以说,轻罪案件已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。”

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近日撰文指出,刑事犯罪结构的显著变化,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社会治理的成效,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轻罪化立法趋势的映射。受制于现存的前科制度,“轻罪不轻”现象客观存在,明显泛化的犯罪标签效应使得许多轻微犯罪者在就业、教育和社会融入等方面受到限制,回归社会面临诸多困难。在这一背景下,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明确要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”,为我国未来的轻罪治理提供了方向性指引。

“让所有轻微犯罪的人都有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,避免他们走向社会的对立面,这对最大程度地解放生产力、维护社会安定有积极意义。”朱征夫说。

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构建方面,宋英辉认为,可以借鉴、吸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成果。例如,需要明确轻微犯罪的范围、封存情形、封存主体及程序、有权查询的主体及条件、提供查询义务主体及程序、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、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。

宋英辉同时指出,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应注意四个方面:一是应当举重以明轻,不起诉及单纯的刑事程序记录、治安处罚等记录也应当封存;二是封存记录不对外公开,但政法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查询的可依法查询;三是有关机关在办理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时,应当注意做好案件信息和当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;四是封存记录是为了给当事人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,但如果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,可以依法解除已封存的记录。

让一时失足已改过自新者回归社会的脚步不再被“前科”拦住,变革的大幕正在开启……

发布于:广东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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